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

富邦產險 - 台商定義窄 台資銀放款受限

二次金銀會談判結果出爐,台資銀行表示,二次金銀會對台商的定義非常狹隘,以該公司拜訪的台資企業中,符合定義的不到5%。

業者建議金管會,應持續向銀監會爭取擴大台資企業的定義,同時,台資也應該包括個人,讓大陸分行可以承作大陸台商個人的存款、房貸等業務。

金管會主委陳裕璋、銀行局長桂先農等人昨天由北京飛往上海,特地去參訪一銀與土銀的上海分行。六家台資銀行大陸分行行長齊聚這兩家分行,趁機向陳裕璋建議應該繼續爭取的項目。

另外,大陸國泰人壽、新光海航人壽、君龍人壽、富邦產、國泰產等總經理也出席與金管會的座談,保險業主要訴求有三,第一是希望提高參股比重到五成以上;第二是希望產險業可以承作大陸交強險(強制車險);第三是爭取資本金也可以換匯,減少匯損。

依據二次金銀會談判結果,兩岸經濟協議(ECFA)早收承諾中所稱的「台資企業」,是指「大陸商務部門及工業管理部門所頒發的企業許可文件,註明為台灣地區企業投資者。」

銀監會估算,依上述定義,台資企業約有5、6萬家。如果台資企業繞道第三地,如開曼群島、薩摩亞等,再到大陸投資,則不在「台資企業」定義範圍內。

銀行業者指出,像是旺旺、統一等大型台資企業,都是繞道第三地到大陸投資,不符合上述定義。

業者表示,真正符合上述定義的台灣企業,可能不到台商的5%,而且可能都是一些中小型企業。業者爭取到人民幣業務之後,可放款的對象非常有限。

一家國銀大陸分行行長表示,有台商企業向他反映說,明年就可以向台灣的銀行辦理借款,但台商負責人自己想要辦房貸業務,卻不能向台資銀行借款。

這名行長說,因為ECFA早收清單中,僅允許台資銀行大陸分行成立屆滿一年並有獲利後,可以承作「台資企業」的人民幣業務,不包括「台商」個人,讓業者少了很多的生意。

對此,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,台資業者大陸分行只要成立屆滿兩年並有獲利,就可以承作所有台資、外資、陸資企業與個人的業務,業者不必這麼急,應該把握在可承作的範圍內,好好建立與客戶的關係。
<摘錄經濟>